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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办法公布 融券上限提至流通市值10%

加入日期:2011-10-29 14:51:11

  中国证监会28日正式发布《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同时还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和《关于修改的决定》。据悉,上决述定和办法的草案已于今年8月19日至9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征求意见稿相比,《转融通办法》合理放宽了转融通业务有关风控指标。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5%,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0%。有不少意见提出,上述指标过严,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为此,《转融通办法》适当放宽了比例限制,将上述指标由5%和10%分别上调到了10%和15%。

  名词解释:

  所谓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筹得资金后,再转借给证券公司,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包括转融券业务和转融资业务两部分。但与转融资相比,转融券业务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方案的设计更为复杂。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是券商把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出借给客户,转融通则是券商向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和证券后再转借给客户,实质上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来源:21世纪网)(责任编辑: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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