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指上市公司按规定将应该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深交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深交所进行事后审核。按照相关规定,深交所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的信息事后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应及时刊登补充公告或更正公告。
此次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上市公司,原则上为最近一个年度在深交所信息披露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公司。该所可以根据信息披露考核结果、规范运作程度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调整试点公司范围。
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的公告范围原则上限于业务复杂程度相对较低、不需停牌的公告类型,包括定期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权变动、非重大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人员变更等几大类共85小类公告。如试点上市公司单次披露申请中含有多项公告的,每项公告均需符合指引规定,该次披露方能采用直通车方式进行。《指引》还要求,上市公司应保持直通披露的信息在报刊登载的内容与在网站披露的内容一致。某些业务类别的公告在指定报刊上的披露要求与在指定网站的要求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各自要求。(杜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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