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银监会日前颁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必须经过考核以后才能发放,必须留存一定比例在财务年度结束以后支付,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必须有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时间不少于3年。
《指引》共6章30条。主要从薪酬结构、薪酬支付、薪酬管理、薪酬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旨在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中的导向作用。《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在薪酬支付方面,《指引》主要强调绩效薪酬必须经过考核以后延期发放。根据规定,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管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银监会有关人士特别强调,《指引》的出台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限薪”,薪酬激励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银行高管薪酬水平的高低应由银行董事会决定。银监会不是我国商业银行薪酬的决定部门,也不是主管部门,出台《指引》的目的就是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