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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关于“保险+期货”与农业保险关系的思考
时间:2024-1-8 17:21:16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明确提出“优化‘保险+期货’”,这已是一号文件连续八年提到“保险+期货”,说明在证监会的领导下,在中期协的号召和各交易所的支持下,保险行业与期货行业跨界合作创新的“保险+期货”模式得到了肯定。鉴于“保险+期货”实质上是发挥着保障作用,笔者认为,从长远看“保险+期货”应立足期货市场基础功能,加深与农业保险的融合,与保险行业形成合力,共同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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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试点情况

  中期协统计数据显示,最近一个业务年度(2022年5月1日—2023年4月30日),67家期货公司开展“保险+期货”项目2357个,为大豆、玉米、生猪等18个农业品种提供风险保障,涉及承保金额559.85亿元,惠及农户178.56万户次,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32个县。八年来,“保险+期货”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规模不断提高,“保险+期货+N”不断出现,在脱贫攻坚、稳定农民收入、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体现了期货行业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责任。

  “保险+期货”模式在外呈现为保险公司向种植户、养殖户签发的保单,分为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两类,其背后是期货行业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与风险管理功能,为保险公司和农户提供有关市场风险的管理服务,从本质上看还是属于农业保险范畴。一定程度来说,“保险+期货”模式丰富了中国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同时也推动了我国农作物收入保险的发展。

  据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统计,2022年,我国农业保险为1.67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5.46万亿元,实现农业保险保费规模1192亿元,“保险+期货”模式下的承保金额与覆盖户次占全国农险比例约为1%。八年来,“保险+期货”试点已成“星星之火”,但若要继续提升期货行业和“保险+期货”模式在服务乡村振兴、粮食安全等领域的规模和作用,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也可能是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优化完善要求的原因之一。

  结合近年“保险+期货”试点的情况,大致可总结出如下特征:

  (一)价格保险与收入保险并行,价格保险占绝大多数

  从相关数据来看,2022年度“保险+期货”项目涉及生猪、橡胶、苹果、玉米、大豆、棉花、饲料等品类,从品种来看,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的承保货值约为13%,主要保险形式为价格保险与收入保险,以承保货值口径来看,价格保险占比超过70%。这种结构与相关品种的特性有关,也与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机构的推动直接相关,体现了期货市场以管理价格风险为主的特征,但长期来看,收入保险将是农作物保险的最高形态。2019年5月29日,中央深改委审议并原则同意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稳妥有序推进收入保险,促进农户收入稳定”,并指明“到2022年……,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这为思考期货行业与农业保险的关系以及下一步的试点提供了方向指引。

  (二)保险产品与期权产品的设计上个性化突出

  从前期试点的项目来看,无论是价格保险还是收入保险产品,个性化特点比较明显。通常来说,期货公司在项目前期会协商保险公司确定保险产品的基本框架,如保险要素、期权要素、保险费率、保费构成等,之后再会同地方政府和农户代表协商具体内容,而地方政府和农户很难从保险和衍生品专业的角度进行讨论,换句话说,产品的设计缺乏有效监督,这让地方财政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更为谨慎。

  从金融产品本身来讲,其标准化程度越低,大规模复制推广的难度就越高。笔者在有关地区试点跨县域的大规模项目时,便面临保险公司较多且备案条款不一致的情形,这给保险方案和期权方案设计带来了不少困难。农业保险涉及众多区域和百姓,保险方案和赔付的原则不一致甚至可能引起群众纠纷,模式非标准化对“保险+期货”服务集中连片的农业种植不利。

  在技术层面,“保险+期货”项目一般都使用期货价格,但在具体使用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例如,有的目标合约选择当年合约,有的用次年合约,有的用期权入场时的价格作为保险的预期价格,有的用历史价格,有的收获价格用结算价,有的用收盘价等等。因为对期货价格的用法不一致,相对应的场外期权也就存在差异,例如,有的期权选择深度虚值,有的使用障碍期权,有的允许提前平仓,有的为了做项目把期权费率作为竞争手段。当然,这些差异一方面展现了期货公司的专业性,但从更大视野来看,这种个性化也是行业至今未能给政府、保险行业和种植者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化方案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各类参与主体认知存在差异

  “保险+期货”连续八年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首因是其对农户的种植养殖活动起到的保障作用得到了政策层的肯定,从近两年农户自缴超过30%的保费比例也可以看出农户的认可,这其中离不开金融机构从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的支持。从笔者在过去的业务推广经历和项目情况来看,各类参与主体对“保险+期货”模式的认识仍存在较大差异。例如,有的政府只论最终保险赔付率,有的要求保底赔付,有的机构片面追求保额和项目数量,有的地方仅是跟风创新,这些偏离“保险+期货”本质的不合理诉求,导致了相关项目变形走样,进而误导农户、合作社、保险公司甚至是相关政府部门对“保险+期货”模式的判断和评价。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对于与期货公司的合作也存在认识误区。近年来,由于大宗农产品价格持续上涨,期货公司对保险公司的期权赔付率整体上小于1,导致很多保险公司认为不通过期货公司转移市场风险更为有利。只有遇到价格下跌或者极端市场风险时,这种风险转移措施对保险公司的保护作用才能得到体现。

  02

  “保险+期货”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结合的探讨

  近年来,各商品期货交易所对“保险+期货”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越来越大,期货机构的投入也越来越多,“保险+期货”覆盖面和保障规模的提高说明了行业引导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近年“保险+期货”业务的保费构成来看,地方政府与期货行业补贴和支持的保费比例超过2/3,农户自缴比例超过30%,而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农户承担的比例一般为20%。

  这种保费结构传递了三层信息:一是农户自身负担过重,容易压制普通百姓的投保意愿;二是中央财政缺位,地方政府的补贴规模和持续性有待观察;三是行业的保费支持力度客观上存在天花板,依靠行业较高比例的保费补贴带动更大规模试点不可持续,农户和第三方承担超过2/3以上保费的模式也不符合农业保险常态,因此,“保险+期货”的持续发展和期货市场更大规模服务“三农”的路径值得广泛讨论。

  为了解决“保险+期货”的保费来源问题,行业持续呼吁尽早将其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但笔者认为,在现行农业保险体系之下,将“保险+期货”独立成章恐难以实现,更具可行性的路径可能是将“保险+期货”的核心提炼出来,将其融入现有的农业保险政策,并通过标准化规则予以大规模试点和检验,助推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从而最大程度的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推动期货行业更大规模服务我国农业生产和保障农民收益。

  “保险+期货”的核心是利用期货市场发现价格与管理风险功能,为包含价格因素的保险产品提供解决方案,主要是在保额确定和价格风险转移方面,它解决了传统保险理论中投机性风险不可保的问题。在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融合上,期货公司与有关地方政府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某期货公司探索“完全成本保险+‘保险+期货’”模式,即在完全成本保险的基础上附加一份价格保险,以实现既保产量风险也保价格风险的目的;黑龙江桦川县在开展玉米“保险+期货”收入保险时,统筹使用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弥补了项目资金的不足。2023年中期协组织在佳木斯开展“种植收入保险”与“保险+期货”结合试点,探索了在政策性收入保险中使用期货价格作为预期价格和收获价格,并通过期货市场分散保险公司的市场风险的方法,虽然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实现最理想的融合状态,但其中反映出的问题为后续试点和优化积累了经验。

  03

  思考与建议

  结合以上分析和实践经历,笔者认为,当前行业可以从以下方面继续探究“保险+期货”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逐步解答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优化完善模式的问题。

  (一)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统一认识

  国内“保险+期货”模式试点多年,各界总体肯定了“保险+期货”模式的试点成效,之所以出现各种问题和认知差异,主要是因为迄今未从理论层面上对“保险+期货”模式与农业保险的关系进行梳理,对期货市场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认识未形成统一意见。因此,建议由行业协会牵头,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期货”的理论研究,理清“保险+期货”与农业保险的关系,并对相关品种进行可行性评估,对收入保险相关技术问题,如量价关系、产品定价、市场风险分散等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尽快制定期货价格使用指引

  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政府引导”,强调了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作用,在作物保险发达的国家,政府部门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分类、定价、采价,甚至机构的商业利益等都进行了统一规定,标准化程度较高。例如,美国颁布了《商品交易所价格条例》(CEPP),规定了不同作物、不同地区在不同投保时间的预期价格和收获价格采集方法。结合“保险+期货”试点情况,我们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尽快制定和发布期货价格使用指引,为保险产品准确使用期货价格提供参考,推动将期货价格应用到我国农业保险体系中。

  (三)进一步优化完善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交易机制

  国内期货市场经过多年发展,市场规则日渐完善,得到了相关参与方的认可。在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指引下,期货市场仍需持续完善交易和交割规则,提高市场深度和广度。例如,为华北地区玉米交割提供便利,以使玉米期货价格更具有广泛代表性,从而吸引更多主体参与市场,为“保险+期货”更大规模试点,以及期货市场服务农业保险的发展和老百姓的种植养殖活动提供支撑。

  (四)坚持服务定位,追求合理收益

  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保费是国际通行做法,因此保险产品的定价直接关系到财政补贴效率。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有的项目仅评价费率高低,或者采用竞争性报价来招募服务机构,这对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不利。期货公司作为提供市场风险转移服务的商业机构,享有合理的收益无可厚非,但也不应期待过高。笔者认为,参与“保险+期货”项目或其他农业保险项目的机构应该提高站位,如期权报价在正常的波动率基础上上浮10%—15%,尽量采用与保险的采价形式匹配的普通亚式期权,以实际行动践行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为管理农业风险、确保粮食安全贡献专业智慧。

  (五)加强与保险行业交流,继续进行大规模试点

  任何一种新模式在正式推出之前,必然要经历反复论证和不断检验,前文对当前“保险+期货”的试点分析为下一步试点提供了思路,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地方政府和保险行业,共同推动在市域甚至是省域范围内试点粮食作物收入保险,利用统一的期货价格使用方案和价格风险管理方案,为国内收入保险发展和下一步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同时,加强对理论和相关试点的宣传,为推动期货市场更大规模服务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战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文作者供职于上海安粮资本有限公司)

作者: chengtianhao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