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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真伪识风险:长城基金助你远离非法集资

加入日期:2019-9-16 15:50:42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9-9-16 15:50:42讯:

   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在金融市场上独树一帜,满足了特定投资者的投资需要。但是,在市场上也出现了打着“私募基金”旗号的非法集资,让投资者难辨真伪。陷入非法集资魔掌的投资者往往承受巨大损失,血本无归。

  为进一步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私募基金,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理性投资,防范化解风险隐患,长城基金( onmouseover=tipBlogT.showBlogInfo(this,http://cache-sidebar.blog.hexun.com/inc/blogiframe.aspx?userid=14325287&name=长城基金) 博客, onmouseover=tipBlogT.showTInfo(this,http://t.hexun.com/special/useriframe.aspx?userid=14325287&name=长城基金) 微博)作为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响应有关部门行动,针对“非法集资”这一不法行为,为投资者梳理相关知识,帮助有效辨别真假“私募”,识别风险,做理性的私募投资者。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 href=http://futures.hexun.com 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私募 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资产配置类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跨类投资。

  而打着“私募基金”名义的“非法集资”与之有本质区别,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根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

  长城基金提示私募投资者,可根据以下四点进行有效辨别:

  (1)募集对象。非法集资通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没有合格投资者标准、人数限制。

  (2)募集方式。非法集资通常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特别是组织者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同事、朋友、亲属等,以吸取公众资金。

  (3)运作方式。非法集资一般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通常以月、季、年为期,给付本金和利息。

  (4)风险承担方式。非法集资通常保本保息,以高息、返利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固定回报。

  遭遇“非法集资”,投资者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可通过邮件、现场投诉等方式向基金业协会反映;第一时间向管理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

  长城基金提醒投资者,在做投资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辨识,切勿因高收益的吸引而放松警惕、盲目投资,要自觉抵制“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收益”等噱头诱惑,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牢固树立“投资有风险”的理念,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审慎投资,避免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任刚 HF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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