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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政策背景与现状最全解读分析

加入日期:2017-1-3 15:18:13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投行俱乐部。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一、政府投资基金的定义与作用

一、政府投资基金的定义与作用

  1、政府投资基金定义: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引导基金的本质是让利于民

  首先,政府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是以实现一定的政府行为目标,它的目的具有多元性和政策性;其次,在运作机制方面,政府引导基金一般不直接参与商业运作;第三,由于政府引导基金目的的多元化和政策性,其绩效考评是基于这些目标是否得到有效实现的综合考评。

  3、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一是 引导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

  二是 优化资金配置方向,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三是 引导资金投资方向,扶持创新中小企业;

  四是 引导资金区域流向,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五是 资金可持续循环利用,实现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

二、私募投资基金政策背景

二、私募投资基金政策背景

  2005年11月至2013年6月,私募投资基金一直由国家发改委及地方发改委管理,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2005年11月15日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005]第39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2008年10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办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将私募基金划归证监会管理,发改委负责制定行业宏观发展政策。私募基金划归证监会管理后,发改委系的监管政策逐渐处于休眠状态,虽然尚未被明文废止,但却在实践中自行隐退。

  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培育私募市场作出了具体部署。对私募发行不设行政审批,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本着与监管公募基金相区别的适度监管原则,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

三、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与兴起

三、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与兴起

  201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成倍扩大引导资金规模”;二是“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再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400亿规模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2015年9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600亿规模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自1999年国内政府引导基金起步至今,政府在引导基金中扮演的角色也逐渐地从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不再设立创投公司,而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政府投资基金的最新政策分析

四、政府投资基金的最新政策分析

  近年来,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存在投向分散、运作不规范、指导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新政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有序运用政府投资基金方式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成长等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2015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对政府投资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终止和退出、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重点支持四大领域的投资,并引入否定清单管理。此外,《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

  2015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从出资结构、退出机制等方面提出要求。具体包括, :一是设立市场化的基金实体。二是建立多元化的出资结构。结合财力可能、基金定位、募资难度等确定财政资金注资上限。三是财政资金注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委讬市场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并通过委讬管理协议等约定主要投资领域和投资阶段。四是建立适时退出机制。

五、政府投资基金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五、政府投资基金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截至2015年12月底,国内共成立780支政府引导基金,基金规模达21,834.47亿元,平均单支管理规模为27.99亿元。2015年新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为297支,基金规模15,089.96亿人民币,分别是2014年引导基金数量和基金规模的2.83倍和5.24倍。

  引导基金设立形式多样化,设立主体也由省级单位逐渐延伸至地市级甚至区县级单位。其中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的规模最大,226支基金规模总额达到9,980.37亿人民币。但是基金设立数量最多的是地市级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共有417支基金,基金规模8,243.00亿。

  至此,我们应该思考的不是该不该做、而是应该怎么做的问题。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投行俱乐部

(责任编辑:于振冬 HF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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