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一出,引来不少热议,而这个判决结果也让理财不二牛觉得有点儿眼熟:
2011年,光大保德信原基金经理、兼投资总监许春茂,非法获利209余万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彼时该判决引发了“量刑是否过轻”的讨论;3年之后,光大保德信原基金经理钱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涉案金额达1.22亿余元,非法获利140余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第二年,华夏基金一名姚姓交易员也因“老鼠仓”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追缴其467万余元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不难看出,同样的缓刑,同样的罚款金额仅等同于非法获利。年年岁岁“罚”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基金经理的“老鼠仓”仍屡禁不止,法律对这类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到底发挥了多少?量刑这道复杂的计算题又是怎么做的?
“硕鼠”频出,量刑跟上了吗?
2008年4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上投摩根唐建、南方基金王黎敏这两起“老鼠仓”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各罚款50万元,且对两人实行市场禁入。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唐建和王黎敏的非法获利都超过了150万元。
这是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开出的处罚第一单,自此,基金经理“老鼠仓”开始进入公众视野。不过,由于刑法尚没有针对相关行为的规定,上述两位当事人最终并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且证监会也未对相关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处罚。
2011年5月,对长城基金旗下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该案也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如果说此前“老鼠仓”的曝光大多来自于个人举报和监管层现场检查,那么,2013年引进稽查大数据系统则进一步加大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并掀起了自2009年以来的又一次“捕鼠”风暴,很多重大案件也是这个阶段被发现并查处的。
监管更到位,阴暗角落里的违法行为也能更多地暴露在阳光下,所谓“人之求多闻善败,以鉴戒也”,那么判决结果是否对相关案件、当事人和基金公司起到了震慑作用?
理财不二牛据证监会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律文件和公开报道,手动统计了自2008年以来经法院判决及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老鼠仓”案件,虽不免有所遗漏,但相信您也能从中了解到近年来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件的一些情况(详见表格)。
据公开数据显示,汇添富原基金经理苏竞,在三年多时间里,用其“老鼠仓”账户交易的股票多达130余只,合计金额达7.33亿元,非法获利3650万元,甚至被戏谑地称为“史上最赚钱的老鼠仓”。
那么,这桩影响恶劣的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是什么呢?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款金额与非法获利仍然只是一倍的比例。连这种量级的违法行为结果尚且如此,其他规模更小的案件,其判决力度可见一斑。很多罚款金额甚至不如当事基金经理一年的薪水。
近年来,为了杜绝“老鼠仓”的滋生,监管层在稽查和审理速度、处罚范围等方面都在不断加强。例如2015年起,证监会除了惩罚涉“老鼠仓”案基金经理本人外,涉事基金公司也会被处以3~6个月不等禁发新产品的处罚。那么,“老鼠仓”为什么还会层出不穷呢?这还得从相关法律说起。
法律认定难,“灭鼠”任重道远
在被易方达基金原投资总监陈志民刷新“纪录”之前,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老鼠仓”案一直被视为“史上最大老鼠仓”——累计交易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余万元,当年最高检察院提起的唯一 一起刑事抗诉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并改判。
理财不二牛了解到,1997年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后,《刑法》增加第一百八十条,其中增设“内幕交易罪”罪名。2009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新增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罪名。
如果说“内幕交易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从业人员,那么新增罪名目的则很明显,是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遏制基金行业日益猖獗的“老鼠仓”现象,因为它适用的是资产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
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罚中,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处罚。“内幕交易罪”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而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标准里,只有“情节严重”一项,而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款,这也是为何“老鼠仓”案件的刑期都在5年以下的原因。
除此之外,究竟什么样的信息才是未公开信息?如何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时间节点?每个问题都是一头拦路虎,最终形成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认定难的现状。
“马乐案”中,最终最高法院将马乐的行为从“情节严重”改判为“情节特别严重”,不仅统一了法律适用,更重要的是从司法层面加大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打击力度。虽然也并没有完全解决对该罪名认定难的问题,但至少让市场看到了一个明确的态度,就像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所说:“这也是法院通过司法个案,强力规范证券市场的举措。”
此外,在“老鼠仓”案件中,投案自首、退缴违法所得和有认罪悔罪等也能很大程度上争取到从轻处罚的结果,缓刑就是表现之一,不过这一点也深为业内人士诟病。
理财不二牛采访的多位律师都表示,相对于基金经理“老鼠仓”的巨大收益,其违法犯罪的成本是相当低廉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表示,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加重对“老鼠仓”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相比之下,《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刑法规定的处罚力度还是偏弱,跟国外比也轻了很多,“尤其刑期上更是如此,难以有效惩戒此类犯罪”。
天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也指出,在立法层面,应当加大对“老鼠仓”的追究力度,同时也应尽快设立“老鼠仓”民事赔偿诉讼机制,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挽回损失。
另外,还有基金行业评价人士表示,现行公募基金的制度和结构设计缺陷也是导致“老鼠仓”频发的另一大原因:“要治理老鼠仓,可以从统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