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利得事件的关注点:第一、超限股早非特例;第二、基金遭遇巨额赎回的后遗症在不断显现,而这两方面在西部利得成长集中爆发。那么,西部利得基金在整个过程中的信披以及基金业的信披现状有无可改之处,《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对基金业内律师进行了深入采访。
本周一(8月1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的《净值占比近半 西部利得豪赌*ST八钢越“红线”》在市场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大家的关注焦点无疑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西部利得是否应对基金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信披?第二,超限股可能导致基金净值波动加大,是否应该列为基金常规信披?
不管争论走向何方,持有西部利得成长的投资者,短短6个交易日遭受超过12%的损失已是不争的事实,而最令人痛心的是,直到损失已成事实,持有人依然一无所知。
可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掷地有声的话语,做起来依然任重而道远!
事件回放:单股占比47.6% 基金6个交易日损失超12%
西部利得成长在今年1月买入了*ST八钢,后者于2月1日停牌。在二季度,该基金发生了大规模赎回,导致自6月13日起被动超标“双十规定”。在6月30日,*ST八钢甚至占其资产净值的47.60%。7月5日,*ST八钢复牌后,因重大资产重组失败遭遇连续5个跌停,7月12日接近跌停。截至7月12日,西部利得成长净值从7月4日的1.0680元下跌至0.9320元,6个交易日累计跌幅约12.7%,近期一直维持在0.9320元附近。
回顾整个事件,西部利得成长堪称创造了公募基金的两大纪录:一是持有单只股票的净值比达到47.60%;二是单只股票对基金净值造成的影响超过了10个百分点。
令人惊讶的是,面对如此剧烈的净值变化,西部利得成长既没有在*ST八钢连续跌停时下调其估值,也没有进行任何信披,持有人一直被蒙在鼓里。
直到7月19日公布二季报,其基金经理才在报告中表示:“*ST八钢已经在二季度结束后恢复交易,本基金卖出股票,该指标已经调整至正常范围内。”
如果你是其中一名普通投资者,从6月13日到7月19日二季报公布,你根本不知道该基金遭遇了如此巨额赎回;不知道因基金缩水而导致*ST八钢净值占比违规,超限达到了47.60%。
信披问题:其行为涉嫌与这两大规定不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这段时间西部利得成长公告发现,既没有赎回提示,也无持股超限提示,抑或重仓股暴跌的风险警示,甚至常见的下调重仓股估值的公告也没有。那么,基金公司的信披是否完善?
记者仔细查阅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找到了与此相关的两条规定。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第三十五条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我们再回来看看西部利得成长的整个事件,正是由于二季度基金规模从26.81亿元降至5293万元,缩水幅度达98.03%,使处于停牌期的*ST八钢的净值占比被动提升到47.60%。这是否涉及损害持有人的利益呢?
而在*ST八钢公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之后,明知基金净值将会遭受巨大损失之时,仍然没有进行有效说明,这合理吗?
律师说法:要尽到勤勉义务就要合理信披
西部利得事件的关注点,其实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超限股早非特例;第二、基金遭遇巨额赎回的后遗症在不断显现,而这两方面在西部利得成长集中爆发。那么,西部利得基金在整个过程中的信披以及基金业的信披现状有无可改之处,《每日经济新闻》对基金业内律师进行了深入采访。
万淼焱:基金管理人有勤勉尽责义务
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万淼焱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大的立法层面来讲,不管是证券法还是基金法,都要求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这要求管理人员做得更好,凡是涉及重大事项,要看是否履行了及时披露的义务。当有突发事件发生的时候,必须做出披露,西部利得显然没有做到。”
万淼焱解释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确定的专业谨慎、勤勉尽责义务,本身具有兜底条款的性质,如果基金做到了符合监管要求的一切形式,仍然发生超出强制报告范畴的重大事件时,这时候能否及时披露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而预防各种道德风险的产生,本来就是法律,尤其是评判投资类法律法规的基本出发点。但是,关于道德层面的约束,往往是用法律中的兜底性条款来确定的。即是说,基金管理人本身具有专业优势,而且深谙各种规避之道时,那么对其法律责任即应运用勤勉尽责的兜底条款来做解释。
张远忠:基金业信披需要细化
在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看来,基金业信披在很多方面需要更加完善和细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张远忠表示,根据信托法,当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事件时,委托人应该做详细披露,但基金法里没有如此细致,的确有可完善的地方。
张远忠称,应该把基金的信息披露提升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高度上来。基金信披的原则是受托人应该及时地对可能影响委托人重大利益的事项进行披露,但实际上往往是基金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轻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他表示,还应该从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时性上来进行完善。比如说,很多基金公司下面的基金同时重仓一只股票,如去年的全通教育,一家基金公司多只基金出现在其前十大流通股东中,这是很令人费解的。还有如基金经理做短线交易,基金之间存在的利益输送问题,这些委托人很难知道,这就要求信息披露更加细致。
“从立法上,可以从很多方面进行改善,跟上市公司信披一样。比如对于重大事项,首先立一个总则,提出具体重大事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持有重仓股的变化、净值的异常波动、引起净值异常波动的原因、基金经理人事变更等,这些要归纳进总原则,细则则要针对每一条进一步细化。”张远忠说道,“尤其是净值异常变动,需要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在持股超限信披上,在持股超限发生时日起,两天之内应公告,并公告其后持股情况,直到持股比例在持股上限之下。”
“基金法当初制定时,还是想从扶持基金发展的角度考虑,所以更多倾向基金公司,如在信披、管理费收取等方面。但中国基金业已经发展到了目前这个程度,能不能做一些适当让步,如在信披方面,可以更多地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去倾斜,两者之间做一个再平衡,这些方面还是有很多工作可以去做的。”张远忠补充道。
宋一欣:职业经理人操守存在问题
天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信披的,可以不信披,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以前段时间的新梅案为例,这是一个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前者比较高,后者比较低。从这个角度来说不能要求执行者以高于法律规定的义务来进行信披。
但从制度建设的角度,随着行业的发展,个案不断出现,是应该逐步加强信披的,应该更加完善。以宝能案为例,该公司有很多没有信披的内容其实就是存在问题,法律上没有要求,但监管上都是有必要的。所以监管部门其实在信披的要求上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具体到西部利得成长的案例上,那就是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存在问题,没有厘清作为管理人应尽的勤勉义务。法律上有两个概念,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针对基金管理人,要尽到勤勉义务就是要有合理的信披、尽职的调查。当然勤勉义务包括有可能会判断错误,这可以理解,但不尽职是绝对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