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营改增试点两个月 四大难题仍待解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基金频道 >> 基金动态 >> 文章正文

公募基金营改增试点两个月 四大难题仍待解

加入日期:2016-7-4 18:09:24

  中国基金报记者 李树超

  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

  公募基金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营改增试点工作已经两个月有余。多位业内人士接受中国基金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公募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营改增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难题,呼吁营改增在公募业实现减税负目标,在征收环节尽量简便易行。

  难题之一:

  基金交易费发票谁来开?

  作为基金交易最基本的申赎费用,如何针对广大投资者开票成为公募非常头疼的事情,尤其是在基金代销分成中各方如何开具发票,更是牵动业内的神经。

  北京某公募运营总监告诉记者,公募基金投资人众多,销售机构也很广泛,如果逐一开票将增加大量工作,大大增加公司的人力成本。

  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合伙人傅瑾表示,虽然当前个人投资者针对基金交易费要求开票的不多,但如果交易量很大的机构投资者不要发票的话,会造成交易费用的进项税抵扣损失。从机构投资者角度来说,投资收益不能直接扣掉申赎等交易费用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纯粹是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交易费用的进项税需要取得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

  如果涉及基金代销和交易费分成,这种矛盾就更加凸显。

  傅瑾表示,如果基金是直销,基金管理公司直接面对投资者,投资者真正投入到基金产品中是扣除申购费后的资产,基金公司可以直接开票给投资者。

  “但在基金代销和交易费分成方面,问题就出来了。”傅瑾说,“申购费一般是全部给代销机构,而赎回费是代销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分成,甚至通常赎回费的25%是计入基金资产的,这时无论谁面对投资者,那25%的部分是肯定开不出专票的,因为产品本身并不是纳税主体,无法开具发票。撇开这个25%的问题不谈,当投资者要基金交易费发票时,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都不想直接针对投资者开票,只想针对机构开票。”

  傅瑾解释道,比如,证券公司希望基金公司开具全部交易费的发票给投资者,自己只开分成部分发票给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则认为,证券公司是面对投资者的,应该全额给客户开发票,基金公司只针对自己拿到的那部分收入开发票给证券公司。

  北京上述公募运营总监也表示,目前产品部分销售分成收入,是先上收公司再支付各销售机构,即产品上划公司的部分收入,并非公司实际所得,只是代收性质,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

  “目前,这样的矛盾还没有解决,税务管理没有强制的要求,市场上也缺乏统一的观点,哪家公司去面向广大投资者开票,仍然取决于代销机构与基金公司的市场地位。”傅瑾称。

  难题之二:

  管理费该不该开发票?

  对于基金管理费,投资者能否要求基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从公募基金管理费的收取程序看,管理费是按照每天基金净值的比例来提取,公募基金的资产每天有净值的计算,每天提取管理费剩下的金额再进行次日的计算。

  傅瑾认为,管理费是产品内部净值的费用,相当于产品支付的费用。因此,基金公司不应该开发票给投资者,就算开票也应该开给产品本身。然而,由于产品本身不用纳税,一般因为会计核算或监管要求,基金公司会开普通发票给产品,这在以前营业税处理下也是一样的。

  北京某公募财务人员也称,此前发生过投资者向公募基金要管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但基金公司只能开发票给产品,不能穿透产品给投资者。

  上述公募运营总监称,营改增方案在公募业落地有个很大的困难,就是产品不是纳税主体,但涉税业务却主要发生在产品端。由于产品投向众多且复杂,在产品端缴税不实际,非常难操作,最好是能在上游进行代扣代缴。

  傅瑾也认为,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投资基金所得到的收益已经减去管理费了,不需要拿到发票再去扣管理费,否则,会造成重复抵扣。

  “因此,对于公募产品内净值支付的费用,基金管理公司原则上是不开专用发票的。”傅瑾称。

  难题之三:

  如何为专户产品开发票?

  公募产品不用面向不特定投资者开具管理费发票,但针对特定投资者的专户产品该如何处理呢?近日,华南某公募人士向记者表示,已经有保险公司要求基金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希望可以进行增值税管理费的抵扣。

  该公募人士称:“现在的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专户产品的协议,合同都是针对产品签约的,和专户产品背后的投资人没关系,如果开了发票,就会导致资金流、合同和发票无法保持一致。”

  傅瑾认为,专户产品穿透来看是特定投资者委托管理的资金,仍然应该按照上述公募产品的思路进行处理,但保险公司比较特殊,险资委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是穿透处理的,需要透明体现产品的税费和收益,了解产品净值内部每一笔资金的流向。

  傅瑾建议,如果是险资委外投资的一对一专户产品,可以增加专户管理人、产品和投资人的补充协议,规定针对该产品可以向保险公司开管理费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上写上该专户产品名称。“这样,既避免了重复抵扣,避免基金公司开票不规范,也满足了保险公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并且也有书面的文件可以执行。”

  此外,仍有一些政策尚未明朗。比如,针对基金分红,目前没有明文规定是否缴纳增值税,大多数机构都是持观望状态;营改增方案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投资其他标的物是否需要纳税,目前尚未明确。

  难题之四:

  可抵扣项少,如何转嫁税负?

  虽然营改增的目的是降低税负,但由于公募基金行业的特殊性,进项很难抵补税率上升的销项,要实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标仍然存在较大困难。

  北京上述公募运营总监表示,营改增后对涉税的各项内容均有影响,税种改变(营变增),计税方式改变(价内变价外),涉税业务增加(利息收入等),涉税账务变复杂,征税环节变复杂(如发票管理、退票等),涉税惩罚力度也有所加大。

  他说:“营改增对公募的影响,主要为税负增加,需要增加投入人力物力,涉税系统需要改造,发票管理上也存在操作困难。”

  傅瑾认为,从基金管理公司来看,第一,税率从原来营业税的5%变成增值税的5.66%,税率有所上升;第二,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进项有限,主要成本是人,人员的工资、福利没有进项来抵扣,可以抵扣的主要是系统、房租、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等,进项不足以抵补税率上升所产生的销项;第三,相比其他金融机构,能构建不动产的基金管理公司非常少,因此并不会享受到此次营改增开始允许不动产的进项抵扣带来的好处。

  “目前产品的设计使税负很难转嫁,费率等设计一旦改变可能失去客户,加之基金公司的可抵扣项很少,所以,实现税负整体降低的目标困难是非常大的。”上述运营总监称。

编辑: 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