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业的新版“八条底线”终于以另一种形态得以“脱胎换骨”。
日前,证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将此前基金业协会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成为证
7月18日起,《规定》正式生效,新规从杠杆率、禁止资金池、预期收益率、规范投顾等多个层面对券商、基金和期货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新的统一约束。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将对部分银行等资金参与优先级投资的业务带来影响。
而在资管业务降杠杆的同时,监管层的下一步监管重点或将指向近年来暗中增长的委托外部投资(下称委外业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银行理财等资金通过委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约定投资收益进行投资的业务模式正受到监管层的关注,该类活动有可能成为下阶段监管重点。
贯彻“大私募”监管体系
“这篇《规定》实际上就是加强版的‘八条底线意见’,就是换了一个名字。”中国国际期货副总裁张通运7月18日指出,“值得注意的是,版本的发布机构是中国基金业协会,这次是证监会,这是两个不太一样的地方之一,监管的决心是显而易见的。”
其中,《规定》对于不同类型资管机构监管底线的明确和统一、资管产品杠杆率的约束、预期收益率的规范以及投顾合规性的重申,成为了最被关注的内容。据业内人士透露,虽然规定明确了“新老划断”,但当中的大部分要求,已在一些实际操作中“执行”。
“资金池、杠杆率这些修改,很多之前就暗中执行了,因为担心正式规定出来被清理。”7月18日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业务负责人坦言。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公布的7月15日,也是《私募基金募集管理暂行规定》的生效日。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规定的出台,亦是对《基金法》到《私募监管法规》,再到《规定》垂直监管体系的明确。
“之前有平台模糊资管计划是不是私募产品、私募基金这个概念,所以肆意对资管计划进行拆分转让。”前述业务负责人表示,“这次更明确地把资管计划的私募地位明确了,所以规定的题目上也带着‘私募’字样。”
“因为私募基金包括资产管理业务,它的核心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张通运则表示,“这个法里面主要约定了两种基金,一种是公募基金,另一个是私募基金,那么《私募暂行管理办法》,还有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等等,所对应的监管条例条令逻辑基本上都来源于这个大法。”
委外业务监管或将强化
在诸多规定的改变中,杠杆率的下降无疑是最为直接的影响。《规定》要求,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产品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产品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产品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此外固收类产品的总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40%。
“未来新产品的杠杆水平将出现明显下调,尤其是固定收益类。新规可能对私募、券商结构化资管产品的收益和规模产生较大冲击。”7月18日兴业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团队认为,“从微观层面了解到,可能有部分结构化产品该比例超过140%,有降杠杆的压力。”
此外,新规明确中间级份额在计算杠杆倍数是计入“优先级份额”,并禁止通过嵌套抬高杠杆,同时优先级的预期收益率承诺安排也将被限制。这意味着银行、保险等低风险偏好资金参与资管优先级份额投资时,将面临更大的收益保障隐患。
事实上,对于银行资金投资资管产品的限制并不止于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日前监管层亦对银行理财资金对接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专户甚至契约型私募开展的委外业务提高了关注程度,而后期将对该类业务酝酿配套规范措施。
“业内之前有两个预测,一是银行理财可能未来只让投信托计划,而不让投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这个严格讲是不现实的,因为影响太大了,二是进一步压低银行理财和分级产品合作的杠杆,这个反而有可能。”前述接近基金业协会人士称,“但这些预期背后所致更多被认为是对委外业务的监管。去年股灾以来的资产荒,让近一年来委外业务获得了迅速膨胀,但交叉性金融风险却隐藏其间。在一些激进的银行,如果采用管理白名单制度,理财资金甚至能够对接契约型私募,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可能是监管部门下一步会考虑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