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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私募基金应牢固树立风险意识

加入日期:2016-6-2 15:27:40

  深圳证监局日前针对辖区某公司随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在资金募集阶段宣传信息不实等问题,对公司进行了处理,并督促公司合规经营。该局提示,投资者选择私募基金应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理念要理性,识别风险需谨慎,发现问题应维权。

  对违规私募进行处理

  深圳辖区的A公司2014年6月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截至2014年11月底,该公司存续私募基金23只,管理资产规模近20亿元,基金产品主要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公司控股股东B集团公司下设多家子公司,涉足融资担保、小额贷、P2P等多领域。检查发现,A公司与B集团在人员、业务方面并不独立,同时,B集团下设的C互联网平台是B集团所有产品展示和推广的互联网平台,并在A公司私募业务开展过程中扮演集资和销售的关键角色。

  深圳证监局在对A公司专项检查中,重点抽查了10只基金产品。经核查发现,A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运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更新不及时;二是没有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进行实质评估,对其私募产品未进行风险评级,且部分产品存在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情况;三是通过C平台公开宣传推介销售A公司私募产品并通过签订回购协议的模式违规向投资者承诺高收益;四是未经投委会决议的情况下,随意将募集资金拆借于关联企业及个人。

  根据检查结果,深圳证监局对违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问题,对随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在资金募集阶段宣传信息不实、未向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用途等问题,对公司进行了处理,并督促公司合规经营。

  应理性审慎投资

  针对此案例,深圳证监局分析有三大特点。首先,私募“牵手”互联网,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本案例中,A公司通过C互联网平台公开销售线上产品,募集资金后再以该产品的名义投资于A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同时,C平台也是A公司销售私募基金的主要渠道,这种方式变相突破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触及了合规底线。

  其次,承诺高利息、回购条款,吸引、诱惑投资者。

  再次,实际控制人所涉业务复杂,利用合伙协议变相挪用资金。A公司依据《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包括“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通过文字游戏,在未告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拆借于关联企业及个人,对基金财产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深圳证监局提示,投资者选择私募基金应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理性审慎投资。首先,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在选择投资私募基金时,自身应掌握私募基金的基本法规,符合投资者标准后,进一步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避免被一些产品噱头蒙蔽,落入非法私募陷阱。

  其次,投资理念要理性。投资者应自觉抵制“一夜暴富”“保本保收益”等噱头诱惑,牢固树立“投资有风险”的理念,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审慎投资,避免上当受骗。

  第三,识别风险需谨慎。投资者在私募投资过程中,应主动识别风险、过滤风险,不断提高自身识别风险的能力。通过查询中基协网站、咨询监管部门等方式,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提高防骗识骗能力。

  第四,发现问题应维权。投资者一旦发现私募存在违规或者违法犯罪问题,应妥善收集保存证据,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注册地的证监局以及公安机关反映,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及时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对私募机构而言,应树立客户利益至上理念,客户利益先于自身利益,长远利益重于短期利益。同时,要确保合规风控措施发挥真正的作用,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基础上,严格有效执行相关制度。私募机构要意识到,在监管从严、打击违法的严峻形势下,合规经营才是正道,违法违规将难逃恢恢法网。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