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政下基金子公司调查: 通道业务费率平均涨5倍
去杠杆与收缩通道业务双重压力,亟待寻找新的突破口
“有笔业务差不多到了合同签订阶段,但现在公司高层觉得应该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设定费率,我估计这合同只能作废了。”一家基金子公司业务负责人王诚(化名)感慨说。按照市场传闻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控指标指引》 (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相关规定,主动管理类业务最多按3%计提风险资本,这意味着这笔合同的费率需上涨近10倍,这将令融资方难以承受。
“起初,我也不敢相信新监管政策会引发如此大的费率涨幅,后来我问了几个同行,差不多都是这个状况。”王诚告诉记者。
他坦言,随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以及前述《指引》的出台,基金子公司的制度红利将消失殆尽。
“可以肯定的是,通道业务资产管理规模将会大幅缩水。”多位基金子公司人士直言。究其原因,上述监管新政将引发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费率大幅上涨,迫使大量业务重新回流信托、券商资管渠道。
最近数天,王诚所在的基金子公司内部也在密集举行研讨会,研究新监管政策下的业务发展方向。
“几天讨论下来,感觉能做的业务似乎有限。”他坦言,公司高层希望能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因为这类业务按照0.1%-0.2%计提风险资本,可以缓解基金子公司资本压力,但业务团队则认为在资产荒格局下,要寻找优质资产的难度比较高;也有公司高层提出发展主动管理型定增业务或量化投资业务,与母公司公募基金形成差异化发展,但这类业务受制新监管政策的产品杠杆率限制,很难形成规模效应。
“未来一段时间,基金子公司可能得在去杠杆化与收缩通道业务的双重压力下,想办法寻找自己的业务突破口。”王诚坦言,至今他所在的基金子公司依然没拿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被迫提价引通道业务大幅压缩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截至2015年末,国内基金子公司专户规模达到8.57万亿元。
在王诚看来,这主要得益于制度红利与通道业务爆炸式增长。
所谓制度红利,是过去3年基金子公司借助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从信托、券商资管机构拿走一大块通道业务市场蛋糕。具体而言,在拓展通道业务环节,信托公司与券商资管机构受制净资本约束,分别需要扣减1‰-3‰与万分之五的风险资本,而基金子公司此前没有风险资本计提的要求。
这导致基金子公司运作通道业务的费率远远低于信托与券商资管机构,吸引银行将大量信贷出表业务交给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操作。
多位基金子公司人士直言,在上述三项监管政策出台后,市场格局又会发生重大变化——由于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也需要进行风险资本计提,导致基金子公司不得不通过提价维持盈亏平衡,令银行会将不少信贷资产出表重新交给信托、券商资管机构操作。
有基金子公司内部粗略测算,考虑到风险资本计提、引入风险准备金等因素,基金子公司通道业务的费率平均需上浮逾5倍,这个报价已经接近券商资管机构的报价,仅比信托公司略低。
“但是,我们与银行接触下来,多数银行只愿将费率提高最多50%-80%,这意味着我们新增的每单通道业务,都将亏本经营。”一位基金子公司负责通道业务的主管表示。目前,他所在的基金子公司已经规明文规定,力争年底前将通道业务规模缩减30%-40%。
“不赚钱的业务,估计没人愿意做。”他直言。
去杠杆压力倒逼转型征途艰辛
随着通道业务操作渐行渐难,王诚发现自己必须尽早找到新的业务突破点,保证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规模持续增长。
上周末,他向公司高层递交了一份新业务发展方向清单,其中包括资产证券化、PPP业务、股权投资、海外投资、阳光私募、量化投资等主动管理类业务。
“目前,公司高层还没有决定将哪些业务作为公司转型发展方向。”他告诉记者。主要原因是新监管政策令公司高层必须花费更多时间对业务发展做出艰难取舍。
按照《指引》规定,在基金子公司风险资本的计提里,一对一专户业务将最多按1%计提风险资本计算系数,资产证券化业务则按照0.1%-0.2%计提,主动管理业务最多将按3%计提。这令公司高层比较倾向主推资产证券化业务,因为它能最大限度降低公司资本压力。
王诚透露,期间公司高层曾建议业务部门应主推投行过桥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两融收益权、信用卡信贷资产、员工持股计划融资、大型互联网电商的消费贷款资产的证券化业务,但基层业务部门的反馈意见是,在资产荒格局下,这类相对优质的资产相当抢手,他们未必能拿到足够的优质资产。
“公司高层也曾打算推进股票投资类主动管理型业务,但最多3%的风险资本计提令他们担心公司资本压力骤增。”他进一步指出,除非量化投资、阳光私募投资等主动管理型业务能创造超额收益,覆盖风险资本计提压力。
在王诚看来,这需要基金子公司聘请极具投资水准与出色业绩的基金经理与操盘手,才有可能通过主动管理业务的高盈利,覆盖监管成本同时形成新的业务转型发展突破点。然而,他所在的公司在这方面的资源储备并不多。
他表示,公司高层之所以对股票投资类主动管理型业务心存顾虑,还在于去杆杠化的监管压力。按照《细则》最新条款规定,基金子公司的股票、混合类资产管理杠杆倍数最多不超过1倍,员工持股计划则最多不得超过2倍;期货、固定收益、非标类资管计划杠杆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型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这意味着基金子公司股票投资等主动管理业务很难以小博大,获得超额高收益以覆盖监管成本。
“在去杠杆后,基金子公司不少资管业务杠杆率与公募基金母公司相差无几,某种程度存在同质化竞争。”一位基金子公司人士指出。
为了避免与母公司出现业务冲突,他所在的基金子公司曾打算大力发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但考虑到证监会相关部门正在设定政策,要求基金子公司按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总额以基金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为上限),公司高层担心运营成本偏高而不得不搁置这项转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