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送转密集化后暗藏密码:私募与上市公司联手“信息操纵”
12月1日晚间,新易盛(300502.SZ)公告,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成为年底高送转风潮中的一员。此前已先后有永和智控(002795.SZ)、天龙集团(300063.SZ)、瑞和股份(002620.SZ)等9家公司披露了高送转预案。
作为二级市场的一个热点故事,多年来,上市公司及其利益相关方在推动高送转的实施上一直乐此不疲。
有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市场上有部分私募机构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高管达成协议,控制高送转等利好消息的释放节奏,同时私募机构配合在二级市场通过自身资金优势大幅拉抬股价,造成是高送转利好刺激的假象,引诱市场投资者大量跟进买入,进而实现帮助上市公司高管在高位减持股票的目的。
这类操作的背后是上市公司高管与私募机构进行收益分成,其操纵模式也被监管层归类为信息型操纵。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是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不公平,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影响恶劣。”12月1日,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
信息操纵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通过控制高送转等利好消息操纵股价之外,信息型操纵还有很多种表现形式。
比如今年证监会查处的首例信息操纵案件“宏达新材案”,就是上市公司与私募机构合谋通过“伪市值管理”的方式操纵市场。
彼时私募机构上海永邦利用宏达新材的重组概念,为宏达新材进行“市值管理”。其操作手法是通过大宗交易购买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现金,并与其约定回购期,由其通过大宗交易将股票购回。双方约定,如果在回购时股价上涨,上海永邦按约定收取股价上涨收益部分的10%或20%,再收取一定的融资利息;如果亏损,损失由上市公司股东承担。
当时证监会对该案作出顶格处罚,对宏达新材董事长处以300万元罚款,对上海永邦给予警告,并处以630万元罚款。
事实上,对于通过信息操纵市场,上市公司及私募机构合谋者均有相应的利益需要。
据北京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券商人士透露,在上市公司层面,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了增发或减持股份等目的,往往存在拉升股价的冲动,特别是在牛市周期中,受高企的股价诱惑,上市公司的“大小非”们减持意愿强烈。因此,在市场层面,一些私募机构以此为商机,打着“市值管理”的旗号进行项目运作,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捆绑形成利益共同体,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私募机构的股票炒作相互配合,在特定时段共同推高股价。
监管层密切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监管层近期的动向来看,高送转背后隐藏的信息操纵也正在引起重视。
目前交易所对已发出高送转预案的永和智控、天龙集团、北信源(300352.SZ)等公司发出问询函,高送转是否配合减持以及内幕信息的保密情况成为监管层最为关注的内容。
此外,深交所也发布公告称,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时必须披露业绩预告,原则上不支持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公司高送转,同时公司有责任向重要股东问询减持计划。
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认为,监管层认定信息操纵的“合谋”十分困难。
“首先对这种信息操纵行为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股价异动与之有必然的联系,但这方面调查取证也比较复杂,需要监管机构的专业判断;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波动幅度大小来判定影响股价的程度,再比如从危害性来看,有没有给其他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害、亏损额多大等因素,都要被纳入考虑。”杨德龙表示。
“其实现在规定并不少,监管制度也很全面。”12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孟庆斌认为,“但问题是怎样有效地落实。比如现在的处罚力度并不大,缺少威慑力。本质上还应该从监管角度出发,规范整个市场的运作。”
除了在操纵源头上作出努力,市场参与者也需提升必要的辨别能力。
“投资者应避免盲目相信传闻、跟风炒作虚假题材等行为。”12月1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投资者应当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根据上市公司业绩,辨别相关信息的真伪性和可信度。”
“可以看到,刘士余担任证监会主席后,一直致力于严厉处罚违法行为,着重引导市场投资者从炒题材股转向价值投资,投资蓝筹股。”杨德龙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总体来看十分有效。后续还要继续引导投资者看重价值投资,规避炒小盘股、垃圾股,只有投资理念正确,才能避免中小投资者被信息操纵行为左右。”
事实上,在打击市场操纵方面,国外先进资本市场的经验或许可以借鉴。例如,美国证监会能全面管理和监督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中违反法律的行为有权进行行政或刑事调查。但相比于美国证监会的职权,我国法律的规定还未够宽泛。
12月1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李佳韵律师认为,我国应该强化行政立法,通过加强并细化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规章来完善反操纵体系,有效弥补《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疏漏之处。同时,也要赋予各种监管机构一定的规则制定权,使其能根据所遇到的具体情况制定一定的规则加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