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否认知晓“分级” 宝盈专户亏七成引争议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基金频道 >> 基金动态 >> 文章正文

投资人否认知晓“分级” 宝盈专户亏七成引争议

加入日期:2016-12-14 16:26:58

  随着证监会正式下发并公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11万亿规模的基金子公司开始告别野蛮生长。

  但其背景是,一些基金子公司专户产品遗留问题仍待解决。

  日前,多位宝盈基金专户产品投资者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反映,他们在2015年6月各自投入100万元购买了“宝盈慧升6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一年后,投出去的100万缩水至30万。

  成立于A股阶段性高点,这一产品的风险暴露颇具有样本意义。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近期已有多个基金子公司产品出现投资人向监管机关举报的情形。

  投资人否认知晓“分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陷入争端的产品“宝盈慧升6号”为混合型专户产品,成立于2015年6月份,彼时恰逢A股系统性大跌前夕。

  根据产品设置,这一专户为分级产品,分为“进取级”和“优先级”,杠杆比为1∶2。初始投资规模超3000万,资产管理人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投资者提供的“宝盈慧升6号资产管理合同”中,注明了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国债逆回购、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以及货币型基金,包括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投资品种”。

  根据合同,这一款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专户产品,按照市场惯例,在风险等级上处于高风险产品。但是投资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均矢口否认知晓风险等级。

  湖北武汉的高女士(化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回忆“当时刘经理根本没提这是高风险产品,我们也不知道什么是优先级和劣后级。”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其提到的刘经理此前负责宝盈基金湖北、安徽、江苏等地区销售,但他已在今年5月离职。在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电话采访时,其回应“风险肯定提示的啊,这个分级产品肯定是高风险的,客户怎么会不知道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合同发现,该产品设置了平仓线:“本计划将0.8元设置为平仓线,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者低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止损线0.8元时,将对全部资产证券进行变现……或者赎回”。

  也正是因为这一平仓线的设置,投资人与基金公司产生了分歧。有投资人向记者反映,此前认为这一设置会保障“至多亏损20%”。但投资者认购的是该基金的“进取级”份额,即“劣后级”,而非“预期年化收益率6.5%”的“优先级”,因此出现亏损70%的情况。

  亦有投资者提到,宝盈基金的销售经理存在“凑单”推介,“极力催促交款”的情况。有投资人反映,宝盈基金正在和“凑单”投资者私下和解,但该“凑单”投资者拒绝采访,而上述刘经理也拒绝回应这一问题。

  宝盈基金监察稽核部负责人汪π则在11月30日称,“我们的专户产品都是销售给特定投资者的,进取级产品只通过直销进行,投资者不可能不知道。”

  目前,这款产品仍在运作,宝盈提出了“延长运作期”计划,但多位投资选择退出。

  “凶猛”扩张后遗症

  12月5日,上海某基金公司高级投资经理王功龙受访时称,“去年市场行情比较好,募资也比较容易,一些基金公司就想借机把规模做大。”

  这位基金人士反映的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心态,但是随着A股出现系统性大跌,相关风险暴露显然在预期之外。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2015年,宝盈基金旗下三款专户产品宝盈新动力5号、宝盈新动力6号和宝盈慧升1号被卷入打新专户爆仓事件。

  实际上除了宝盈基金之外,有不少基金公司牵涉到类似的案例中。

  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基金子公司的报道梳理,去年6月10日至10月16日的市场剧烈震荡期间,共有273只专户产品因劣后端无法足值而被“执行平仓”,累计涉及产品规模达452亿元。类似情况在基金公司专户产品中也有出现。

  “由于高净值客户投资人以往因为私募或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养成了旱涝保收的习惯,因此在应对风险暴露时,往往会认为管理人没有承担足够的信托责任,有些指责和‘维权’甚至较为激烈。”11月29日,北京某高校金融系一位教授向记者表示。

  一位网络发帖者称去年3月通过五矿证券购买了宝盈慧升1∶2杠杆基金,“宣传资料显示是打新基金,平仓线0.85,但事后宝盈基金否认了之前宣传的打新基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微信联系上这位发帖者,其一开始确认了上述事实,并表示“正在和相关方协商赔偿”,但是又在微信上撤回了上述说法。

  上述基金公司人士还表示,宝盈基金的上述情况和去年市场行情有关。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吴迎成律师认为,“投资人提到的前期宣传或销售环节的违规情况,更多属于民事纠纷,如果涉及基金公司没有充分告知风险的情况,认为存在违约和过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编辑: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