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低迷、流动性不足已成为新三板的痛点。私募做市、允许公募基金入市、明确转板机制等流动性一揽子解决方案,让市场开始期待新三板的流动性改革。
新三板私募做市业务试点蓄势待发。私募参与做市的热情到底有多高,是否可以提振如今一潭死水的新三板市场?
日前,全国股转公司机构业务部向相关主办券商下发《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技术方案座谈会会议纪要》(下称《纪要》),对私募做市技术方案、私募做市业务试点运营管理等做出了初步安排。
有券商新三板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纪要》初步明确了在“私募做市业务组织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做市资金来源、库存股范围及获取方式、结算券商职责分工”等方面的六项差异化安排。
上述券商人士表示,私募做市不仅能增加新三板市场不同背景做市商数量,打破券商做市垄断地位,起到活跃交易的催化剂作用,也将倒逼原有做市商对盈利模式进行新的思考。
Wind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0月28日,新三板挂牌公司达9318家,总股本5385.46亿股,其中流通股本2121.35亿股,总成交金额58586.77万元。从转让方式来看,上述9318家企业中,以做市方式转让的企业为1646家,即便如此,现有的做市机构(券商)之间差距甚大。数据显示,目前具有做市资格的券商为87家,但做市数量相对较为集中。其中,广州证券、中泰证券和兴业证券的做市数量就分别达到了302家、300家和287家。
新增库存股获取方式
据悉,试点期间私募做市商仅可选择1家结算券商提供做市技术支持服务,结算券商可服务多家私募机构做市技术需求。私募做市商开展业务前,应向结算券商单独租用1个新增做市交易单元开展做市申报业务,同时结算券商应向中国结算北分申请为每家私募做市商配置1个对应的客户做市专用托管单元。
值得注意的是,《纪要》中提及,关于库存股的获取方式,除现行3种做市库存股票获取方式以外,私募做市商还可通过挂牌前股权投资等方式取得库存股。
目前新三板做市商囤积库存股的渠道有三种,分别是:新股发行、定增、二级市场的买卖。私募做市后新增了一种方式,就是挂牌前的股权收购。
上述券商新三板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私募机构注重价值投资,相比于券商更注重做市本身盈利与否。私募做市可能会参与一些自己投资的企业,即使做市不赚钱也愿去做;同时,私募投资具有较强的定价功能。尤其对于优质企业来说,这些企业价值被低估时,私募参与做市有利于股价企稳。此外,私募机构遇到好的投资标的通常会大举买入,这有利于推升新三板创新层被低估的30-50家龙头企业股价,交易逐步活跃。而外围资金看到新三板赚钱效应后,可能逐渐入场。“有私募人士认为,私募具有强大的自有资金储备和募资能力。而具有做市资格的私募机构,通过股本增资即可解决资金问题,从而促进市场流动性与活跃度的增强”。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引入私募做市并不能拯救新三板的流动性,但增加做市商竞争可以让企业有更多的做市商为其服务。私募机构本身的特性和券商不同,可能在具体的做市行为上也会跟券商有所区别。但在目前的市场机制下,私募机构做市之后会和券商面临同样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同样的市场机制下,做市商的属性并不重要。私募参与做市本身不足以解决流动性,以及其他困扰市场的问题。
向一级市场靠拢
安信证券研究中心新三板研究负责人诸海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的库存股获取方式还是结合了私募自身的业务特点,并不能当作得天独厚的优势。从长远来看,私募自身业务更倾向于一级市场股权投资,此举无疑有利于新三板私募做市生态。对于一直是介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的新三板而言,这项新规的推出也使其向一级市场迈出了半步。
“新三板目前就是一个类股权投资市场,大家虽然关心流动性问题,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许这就是常态。”上述券商新三板人士说道。据悉,目前新三板私募做市已正式步入操作阶段,近40家机构角逐不超过10个试点名额。当前私募机构申请入围做市商资格工作已截止。
上述券商新三板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公司目前正在积极申请结算券商资格,第一批结算券商预计仅10家。私募做市商仅可选择一家结算券商提供做市技术支持服务,结算券商可服务多家私募机构的做市技术需求。据悉,《纪要》中表示,结算券商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私募做市商做市业务信息为任何机构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同时,结算券商应建立健全业务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系统和人员,确保私募做市系统安全、合规运行,并承诺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检查。
此外,《纪要》还强调:私募做市商应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做市,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进行做市。私募做市商做市标的不得为其自营投资股票,或者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直接或间接持股10%以上的股票。此外,私募机构不得为其关联企业股票提供做市服务;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做市商不得为同一只股票提供做市服务。而关于从业人员禁止挂牌股票交易的问题,《纪要》里要求:私募做市业务人员及私募做市商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任期内,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