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简称“FOF基金经理”)任职条件进行细化。业内人士认为,该通知出台意味着公募FOF细则已经基本完善,首批公募FOF的申报和诞生在即。
通知规定,申请FOF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多个条件,包括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在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历,且最近1年从事上述有关工作;此外还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FOF类)等。
通知表示,已在《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的第六章“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下增加了FOF相关内容。其他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在初次变更成为FOF基金经理前,需要通过FOF基金经理法律知识考试,并需符合FOF基金经理的任职条件;FOF基金经理在初次变更成为其他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前,也需通过相应类型基金的法律知识考试,并需符合相应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任职条件。除ETF联接基金外,FOF基金经理不得与其他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相互兼任。
10月24日起,机构可以在人员系统中办理FOF基金经理考试预约、注册和变更等相关事宜。(曹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