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韩迅 上海报道“我作为万弘基金的受害人,想和你提供一些更多的信息,包括我们被骗产品的来龙去脉。”2016年1月4日,一封自称是万弘基金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下称万弘基金)受害人欧阳(化名)的邮件出现在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邮箱中,失联的万弘基金(见21世纪经济报道2015年12月4日《失联私募样本万弘基金:备案前就被列入异常名录》)再度浮出水面。
1月1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失联(异常)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发布第三批失联(异常)私募机构的公告”,包括万弘基金在内的14家机构仍旧没有按照要求与基金业协会联系。
在选取万弘基金作为失联私募基金样本的调查过程中,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逐渐发现万弘基金的情况仅仅是目前私募基金行业存在问题的冰山一角,普通投资者更是缺乏甄别私募基金“真假”的渠道和能力。
无法兑现的利息
2016年1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见到了万弘基金的部分投资人,按照欧阳的说法,他们9个人合计1460万元在去年购买了万弘基金的一个信托产品。
对于缘何会去购买,欧阳的解释是“我们在过去几年都买了一些理财产品,多数是在极元财富公司购买的。后来,极元财富的浦西销售团队就被万弘基金老板陶玉明整个挖走了,也正是这个销售团队的销售经理向我们推荐了万弘基金的产品。”
另一位万弘基金投资者李伟(化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由于这些销售经理和他们都有了几年的理财产品购买的经历,“也没有出过事情,因此这次万弘基金的产品,我们也就相信他们进行了购买。”
按照万弘基金这几位投资人提供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材料显示,这份理财产品当时的宣传材料显示,基金名称为“四川信托-万和公馆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募集账户是“深圳东方国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东方国金),托管人是国信证券。募集规模是6000万元、存续期是18个月,预期收益率是11%-13%,收益分配方式是“基金成立日起每满三个月分配一次收益”。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该基金的投资范围是“通过四川信托向宿迁裕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裕丰置业)发放信托贷款,用于裕丰置业旗下江苏宿迁万和公馆项目的工程建设”。
“我们是去年2月份先和深圳东方国金签订了一份基金合同,后来深圳东方国金说这个名字和东方基金重名,要改成万弘基金。”李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实际上这份号称要募资6000万,后来又改成3000万的产品,“最后,只有上海9个人买了1460万元。”
在欧阳给记者提供的出资确认书上,认购生效日是2015年3月23日,落款图章是万弘基金。
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资料显示,万弘基金的登记时间是2015年3月25日,这意味着万弘基金发售产品的时候尚没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
时间来到2015年6月末,按照合同约定,这是万弘基金的第一个付息时间,但是李伟、欧阳等9名投资者并没有得到首次利息。
“我们去联系陶玉明询问利息的事情,他多次承诺支付利息,但都没有兑现。”欧阳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供了一份万弘基金2015年7月16日出具的基金收益延期分配公告,“本基金项下原定2015年6月30日的基金收益延期至2015年7月22日分配”。
欧阳表示,到了7月22日,万弘基金又说要延迟利息分配,“我们就不太相信了。”
7月23日,这批万弘基金的投资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9月28日,陶玉明被上海警方羁押。
不存在的项目
在报警之后,李伟、欧阳等万弘基金投资者想到了四川信托,按照基金合同和宣传册页上显示,四川信托都在其中。
但是,四川信托给他们的答复是“公司从来没有过这样一个产品”。
“也就是说,陶玉明和万弘基金精心炮制了一个骗局,借用了四川信托的名称。”提及当初的投资决定,李伟还后悔不已,“要是当初购买之前和四川信托那边核实一下就好了。”
更严重的还在后面,当这几个投资者去江苏宿迁调查了解宿迁万和公馆项目的时候被告知,这个项目和万弘基金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合同上所谓的宿迁土地抵押也不存在。
而前述宣传材料中的“托管方”国信证券也就此给予澄清和回应,披露相关隐情。
2015年8月27日,国信在公司网站发布严正声明,“2015年4月3日,我司与万弘基金签署了《四川信托·万和公馆信托计划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合同第六节约定:(二)基金的成立:销售期届满,本基金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管理人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基金成立。按照规定,万弘基金应在募集结束后,将所有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账户。但截至2015年8月10日,我司托管账户上未收到万弘基金划入的任何一笔募集资金。鉴于以上事实,我司认为,该基金尚未满足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我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和职责。 ”
上述声明指出,“近期我司接到有投资人电话咨询基金的付息情况,对此我司特进行以下声明:一、万弘基金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划付募集资金至我司托管账户,导致基金无法成立。我司不具备成为该基金托管人的条件,不承担任何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托管义务和职责。二、万弘基金应独立解决与投资者的各类事项,一切法律责任和纠纷由万弘基金承担。三、我司将视事态发展情况,采取向监管机构报告及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的措施。 ”
不过,该说法并不能令欧阳、李伟等信服。他们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供一份国信证券与万弘基金签订的“运营外包服务总协议”,“运营外包服务项”显示“产品设计”的服务内容是“参与基金合同的拟定,对基金产品运作的可行性、合规性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该外包协议第11章“协议生效和终止”中明确说明“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正式生效”,该协议最后一页盖章处盖着:国信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
1月13日下午,国信证券相关人士表示,此事早已发布说明,不做更多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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