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0日宣布,公募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法规,平稳有序推进公募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工作。
证监会发布的修订后的《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解决了机构投资者期货市场开户问题。规定明确,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单位客户,在实名制要求上,“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特殊单位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和期货结算账户对应关系准确”。
此前的规定要求,单位客户开户的身份证明材料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同时要求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结算账户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名称一致。实践中,股指期货的机构投资者难以满足这一要求。借鉴证券市场的做法,此次修订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定义为特殊单位客户。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建议提出,允许非中国国籍居民作为开户代理人。证监会此次修改没有考虑这方面的需求,仍限定由中国人代理单位开户。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目前合伙企业开户和交易均无障碍。考虑到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和灵活性,下一步证监会将从便于加强市场监管的角度出发,指导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完善针对合伙企业的业务操作规则。
2010年4月,证监会发布指引,明确了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内容。不过,考虑到公募基金的特殊性及操作层面的一些技术原因,公募基金尚未开始股指期货交易。为此,证监会相关部门成立研究小组,完善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解决基金开户问题、开发交易结算数据汇总查询系统等。
(申屠青南)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