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主任王林12日表示,14年来我国基金业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他表示,市场处于弱势情况下,基金持有人亏损比较严重,下一步需要从制度监管等方面加大对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
截至去年底,69家基金公司管理专户理财资产规模1224.22亿元,管理社保基金规模3017.25亿元,基金公司已成我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之一。国内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人数众多、规模较大,但行业中存在种种问题。除了少数基金管理人怠于职守、违规运作外,个别基金经理的内幕交易行为也会对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侵害。基金经理和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暗中勾结外部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易,这种内幕交易行为比较隐蔽且危害巨大。因此,笔者认为,基金经理和公司高管的违规交易行为是当前亟待加强监管的领域。
约束基金经理,应该给基金持有人更多的话语权。基金持有人由于高度分散,普遍存在理性冷漠和搭便车心理,致使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监督乏力。在现行的体制、机制下,缺乏可靠的主体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独立的行业协会不可或缺。从世界各国基金业的成长来看,凡是投资基金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行业组织的发展一般都较为发达,在基金监管中也发挥了显著作用。如美国投资公司协会、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等,都对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基金业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对我国而言,单纯依靠监管部门对全国不同性质的投资基金业,进行全面而具体的管理显然不够。由此可见,建立基金持有人可依靠的、具有独立性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协会应是当务之急。
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应保证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这样才能取得对基金公司较好的监督效果。《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同为一人,不得互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但此规定并没有排除同一个股东同时控股的情况,这一情形将导致基金托管人包庇基金管理人现象的出现。因此,基金托管人也应该设立基金持有人接待和联络结构,改变当前基金持有人仅能依靠赎回基金的单一意见表达途径。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