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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民正式起诉老鼠仓经理许春茂 索赔28.12元人民币

加入日期:2012-1-13 13:12:18

  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当然,最后亏损的是公家资金。老鼠仓就是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本质上与贪污、盗窃没有区别。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对基金公司内部披露信息,获取不义之财等交易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公募基金本质上是委托理财,信任是公募基金得以发展的基石。老鼠仓侵蚀了公众的信心。对老鼠仓的打击,捍卫着基金行业的尊严。

  在两个月来的筹备之后,“向老鼠仓基金经理索赔”行动终于进行到了司法层面。本周三,基民汪先生委托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的张洪明律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已因“老鼠仓”犯罪而被判三缓三的前基金经理许春茂,赔偿28.12元人民币。法院当场已经接收了立案材料,但截至发稿,法院尚未决定是否立案。

  2011年11月12日,《大众证券报》刊登了《宣战向老鼠仓基金经理索赔》一文,发起了一场对老鼠仓基金经理进行索赔的免费公益维权活动。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通过《大众证券报》宣布,将免费帮投资者讨回自己的损失。之后,很多投资者联系本报咨询此事,表达了愿意参与维权的愿望。最终,张洪明律师选择代表基民汪先生向许春茂提起诉讼,打响了维权行动的第一枪。

  基民索赔28.12元人民币

  汪先生来自安徽,在2008年1月17日到2008年4月28日期间,他分四次申购了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计22714.93份。这一次,他向刚刚在去年底被判刑的基金经理许春茂提出了诉讼。

  根据中国证监会此前的通报,许春茂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年7月至2010年4月,被告许春茂在任职光大保德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所掌握的基金投资决策未公开信息从事内幕交易。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作出规定后至2010年4月15日许春茂从光大保德信离职,许春茂从中非法获利共计209万余元。2011年10月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许春茂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许春茂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退缴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基民汪先生在起诉书中表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而《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汪先生认为,许春茂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以及《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在客观上会对相关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于有关基金的影响,使该基金的成本增加,从而损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同时,被告的上述行为是严重的背信行为,损害了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进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被告应当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汪先生提出主张,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资产中占据的比例,许春茂应向其赔偿人民币28.12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维权路崎岖万事开头难

  从发起维权到递交诉状,整整花了两个月时间。许多基民打来电话表示愿意起诉,这一次却只代理了一位基民进行起诉。这是为什么呢?张律师告诉记者,这是因为本案此前没有先例,从选择起诉的法院、明确适用的法条到索赔方案的制定,都没有什么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分外困难。第一炮只选择一名基民进行代理,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首先,并不是说大家一起来起诉老鼠仓,就只申请立一个案子起诉。我们必须分别申请立案,然后分别起诉。当然,我们也可以申请分别立案,合并审案,但这只是我们申请,未知数太多。现在,很多问题都不明朗,比如说法院的管辖权问题都还没有解决,人多了很不好弄。”张洪明律师告诉记者。“我的想法是,先把汪先生的官司打起来,先破冰。”

  “律师跟我说,案子未必会一帆风顺。而且我买的基金不多,赔的也少。我告诉他,28块钱就28块钱,咱们就告吧。”本次发起诉讼的基民汪先生对记者说。“犯了错的人就该受到惩罚,我没有道理不让他赔钱。”

  “我觉得这个法律制度不合理,不能说让我们一个个去告,也不该说谁告赢了就赔谁的钱。应该是基金公司代表基民把钱都要回来。”报名参与了本次维权而暂未提起诉讼的一位上海基民说。“一个一个去起诉,去申请立案,这要告到哪一年啊?索赔是有诉讼时效的呀,而且我们也不专业。基金公司本来就该对我们的钱负责,应该他们去打官司。”

  张洪明律师告诉记者,在他填写了地址送达确认书之后,法院接收了立案材料,但并没有马上立案。立案庭法官表示:基民因老鼠仓诉基金经理这类案件属于新型案件,法院需要进行讨论,会尽快答复。周四下午,大众证券报记者试图联系立案庭的当事法官,但一直未能取得联系。《大众证券报》将继续追踪此事。

  (陶炜) 来源大众证券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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