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基金部昨日公布《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下称《规范》),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对账系统功能、监督机构报送数据的接口规范等逐一规定。
《规范》明确了基金交易资金的汇总统计、对账逻辑,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对账系统功能进行了重点介绍;并对监督机构报送数据的具体接口规范(包括文件格式、文件命名、文件内容、重报约定等)进行了规定。
据介绍,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对账系统是由证监会建设、用于对全市场基金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划转行为进行监控的系统。该系统通过将监督机构报送的资金汇总数据与从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中提取的交易汇总数据进行核对,实现对全市场基金交易资金核对对账的功能。
此前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明确,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在开立销售账户时,都应当选择监督机构,并与其签订监督协议,监督机构可以是商业银行或者中登公司,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流转过程中,其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开立、使用销售账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承担监督职责。
《规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须至少承担下述五方面职责:建立与账户开立人销售业务相关的信息管理平台联网的监督平台,指定特定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与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对基金销售机构或者支付结算机构的资金划转动作进行明细或者汇总核对,按期检查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是否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相应划款。
按照《规定》,以后监督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向对账系统报送符合《规范》要求的数据文件。
(责任编辑:HN029)
(责任编辑:秦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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