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日前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下称《自律规则》)要求,已经是协会会员的券商和证券咨询机构等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履行该业务的备案程序;而独立评价机构、媒体,则应先履行入会程序方可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已经开展该业务的相关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入会或备案申请,协会从即日起开始受理相关申报材料。
按照中国证监会去年11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应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为此,《自律规则》将基金评价机构分为两类:即未入会的基金评价机构(如独立评价机构、媒体)和已经加入协会的基金评价机构(如证券公司和证券咨询机构),其中第一类机构应履行入会程序,而第二类机构应履行基金评价业务的备案程序。
如对于不具备协会会员资格的境外基金评价机构对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评价或评级的结果,或基金管理公司主动聘请基金评价机构利用非公开信息对本公司或基金产品进行综合评价或评级两种情形,基金管理公司也不得在境内(包括公司网站)公开引用。
(强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