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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评价业务准入条件和申报细则发布

加入日期:2010-1-12 11:25:22

  核心提示:规则》规定了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八项条件:申请机构必须是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1月1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下简称《规则》),分别针对基金评价和评奖业务制定了准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细则。

  《规则》规定了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八项条件:申请机构必须是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人员配备方面,要求基金评价人员不少于5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3年以上金融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或学术经历。对于负责人也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5年以上金融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或学术经历。

  评价业务方面,要求要有完整的基金评价理论和方法,健全的评级体系和作业程序;同时有可靠的信息采集制度和完备的数据存储机制,数据库应包括5年以上基金评价需要的基金行业相关信息。

  此外,还要求申请机构有清晰明确的盈利模式,有完善的员工管理和培训制度等。

  媒体也可以申请入会成为协会会员,但只能开展评奖活动。对于申请评奖活动的媒体,条件有所宽松。对评价人员数量降低至2人;同时对数据的采集储存也有所降低要求,只要求有有完备、可靠的数据库支持。

  根据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因此,此前尚未入会的独立基金评价机构、媒体还需要首先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首批申请评价资格的机构必须在此规则公布后的30日内提交申请材料。协会将在两个月内完成入会申请材料或基金评价业务备案材料的审核,作出是否核准决定,并函告基金评价机构。

  同时《规定》还对基金评价业务进行规范,禁止基金评价机构使用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或虚假信息作为基金评价的数据或依据;利用基金评价业务活动向评价对象索取任何形式的好处或利益;在基金评价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广告性语言;出具预测未来业绩等明显具有误导性的评价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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